关于不动产登记优化提速的公告

祁门房产网_祁门二手房 2019-12-23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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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提速,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现就黄山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优化提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精简登记申请材料
    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发票。   

    二、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除外。
    三、改进房产建筑面积审查
    已合法取得的房产证(包括房改房),除有证明文件证明原登记错误外,其登记簿(房产证)记载的房产面积继续有效,不再进行重新核定或确认。
    四、进一步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除批量不动产登记(一次申请10个不动产单元以上的登记)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办结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小时,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切实做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
    以上公告事项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黄山市不动产登记局 黄山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8月17日

《关于不动产登记优化提速的公告》的几点说明
——黄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精神,优化完善不动产办理流程和工作机制,着力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2017年8月17日,市不动产登记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优化提速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依法简化登记材料,改进审查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办理时限,切实做到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6年5月20日以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我市正式落地实施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市直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中心全体员工努力奉献,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得到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赞赏与肯定,广大办事群众和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
    如何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我中心多措并举,不断提速增效,创新优化服务,通过采取登记材料分拣预审、房产交易“集成服务”、多户业务预约受理、周六值班及工作日延时办理、分类压缩办结时限等多项措施,顺利实现日均办件量由最初的60余件增加到200余件,单件办理时间也由开始的5.67分钟缩减至1.74分钟。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外省先进地区相比,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小的差距。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市政务中心和市不动产登记局领导现场调研,解决具体问题,新选址的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正在改造升级中,预计明年初将投入使用,届时将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交易管理、税收服务等业务“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过程“最多跑一趟”也将成为我们新的工作目标。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提速,确保各项不动产登记依法合规,经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印发了《公告》。
    二、关于“进一步依法精简登记申请材料”
    根据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的精神,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本着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服务宗旨,《公告》进一步精简了登记受理材料,方便申请人。
    第一,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公司章程、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材料。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和范围,并未对企业类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材料作出特殊要求。
    二是公司法人财产权对股东而言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公司与他人之间发生不动产转移行为以买卖合同为载体,并以盖有公司公章的形式予以表示公司的买卖意思。因不动产转移而签订的合同,只要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都应认定是有效的,买受方可以持形式合法的买卖合同与转让方共同申请登记,合同相对方无需知晓对方公司内部是否经过了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等程序,更无需知晓股东是否同意转移的意思,股东是公司的内部组成成员,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
    三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作为登记机构,根据依申请登记原则,应注重登记原因行为,即证明登记的要件如合同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要求,无需关注买卖双方形成买卖合意的过程,即民事结果产生的原因,否则就是超越了职权、不正当地干涉了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只要当事人提供规范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即可办理登记。
    第二,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发票。
《物权法》、《条例》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转移登记申请人需提供购房发票;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进行查验。在商品房转移登记中,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明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而在契税缴纳、核税过程中申请人已向税务部门提供购房发票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后一环节的不动产登记,本着便民原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
    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体现了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的这个原则,更尊重申请人的意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第一,《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登记。另据《条例》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外,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第二,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隐形共有人,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个生活当中的例子,我们都知道,银行存款时一般只写夫妻一方的名字,但并不影响该存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属性。
    夫妻间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婚内“加名”来增加共有人。例如当事人认为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仅记载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对不动产登记簿以及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进行变更。
    第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事实权利人并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未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在此也提醒相关不动产的事实权利人,请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情况相一致,妥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改进房产建筑面积审查”
    已合法取得的房产证(包括房改房),除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原登记确有错误外,其登记簿(房产证)记载的房产面积继续有效,不再进行重新核定或确认。
    《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等明确规定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内容和范围。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除首次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原因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此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被查封等。在现行规定中,除首次登记外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并      不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因而房屋面积是否准确也并非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除首次登记外的其他登记中应当审查的内容和法定义务。
    在首次登记完成后,一经确认的登记材料将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后续其他登记类型的基础。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程序来纠正。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五、关于“关于进一步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去年5月20日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我中心通过创新申请方式、提高受理能力、加强业务联动、强化信息共享等措施,已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和2017年5月20日,两次分类压缩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办结时限,在此基础上,本着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原则,我中心再一次对登记办结时限进行分类压缩,并作出公开承诺,从2017年9月1日起,除部分特殊的登记情形仍按照《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外,一般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抵押注销登记时限压缩至1小时,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平均压缩办结时限75%以上,这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15个月来第三次压缩办结时限。
    下一步,黄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进一步落实“登记行为抓规范,登记结果抓质量,流程机制抓优化,工作制度抓健全,办事效率抓提高,便民举措抓拓展”,逐步实现“一窗受理、数据共享、效率提升”目标,为全市“最多跑一趟”改革工作作出应有贡献。

 

2017年8月21日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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