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祁门房产网_祁门二手房 2019-12-2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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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经济园区、高铁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预售商品房,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除银行留存5%的保证金外,其余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监管资金按4:6比例,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小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到完成初始登记止。

第四条 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六条 每笔预售款从进入监管账户后,在留存重点监管资金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拨付申请表后,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到商业银行开户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可在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半条件下和内外墙装饰完成,增设两个资金使用节点,并应当列入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中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资金使用额度。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需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监管部门、预售人及监管银行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户账号的,须经监管部门确认并公布,同时预售人应当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项,应当凭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存入监管银行的专用账户内;凭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帐单(缴款回单)向预售人换领缴款票据。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需提交缴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进帐单(缴款回单)。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以下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基础完工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6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95%。10层以上建筑增设资金使用节点的,在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半条件下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50%。在内外墙装饰完成条件下,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资金核定总额的80%。

第九条 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基础完工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签字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主体结构封顶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主体结构分部工作质量验收记录表》。
3、竣工验收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签字的《单位工作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4、10层以上建筑结构封顶达到一半节点。
5、10层以上建筑内外装饰完成节点提供建设、施工、监管单位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6、完成初始登记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提交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证明。
  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证明等;
  用于支付税款的,应当提供税收缴款书;
  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单位费用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提供合同书或缴费通知;
  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拨付土地出让费用的,应当提供土地出让费用缴付证明及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证明;
  申请拨付5%以内的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第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预售人理由:
  (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拨付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监管银行应当按通知书准予拨付的金额,复核后即时拨付。
  
第十一条 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办理完初始登记后凭监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 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建筑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与预售人合谋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建设施工单位在本级辖区内的一年建筑投标及承包资格。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专用账户内款项,监管部门可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并拟定《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文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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